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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监局前执行董事逼保诚(02378.HK)聘儿媳案,最终脱罪

据南华早报当日傍晚报道,裁判官在判词中指出,许美莹的行为并未对公众对保监局的信任造成“actual damage”(实际损害)
香港保监局前执行董事逼保诚(02378.HK)聘儿媳案,最终脱罪
Photo by David Trinks / Unsplash

2026年4月30日,香港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屈丽雯就香港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前执行董事许美莹及其儿媳陈芷慧涉嫌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一案作出裁决,裁定两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这起案件前后历时逾两年,从廉政公署起诉、正式开审到最终宣判,引发外界对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高度关注。

据南华早报当日傍晚报道,裁判官在判词中指出,许美莹的行为并未对公众对保监局的信任造成“actual damage”(实际损害),这一裁判理由成为全案最核心的法律争点,也留下了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构成要件的深层讨论空间。

许美莹案发时61岁,案发时段为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据香港廉政公署及财新、界面新闻等多家媒体披露,案发期间许美莹担任保监局执行董事(长期业务)兼董事局成员,负责规管及监督在香港执行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诚有限公司及保诚保险有限公司(统称“保诚”)正是在其直接监管范围之内。许美莹的儿媳陈芷慧当时32岁,从事数码科技顾问工作。

保监局是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于2015年12月成立的独立法定机构,2017年6月26日正式取代原隶属政府的保险业监理处(保监处),开始全面规管香港保险公司。保监局董事局成员均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执行董事须遵守《保监局成员行为守则》及《雇员手册》,明文规定不得利用职权,意图胁迫或诱使他人向其本人、亲属或友好提供好处,并须主动申报及避免利益冲突。许美莹自1990年起在保监处担任不同范畴工作,保监局成立后即加入,2020年6月获再度委任,执行董事(长期业务)任期至2023年6月25日届满。这意味着案发时距离其任期结束仅剩数月。

整起事件的起点,是许美莹向保诚一名高层人员主动发送了儿媳陈芷慧的履历表,为其推荐工作机会。据界面新闻、证券时报等多家媒体转述廉政公署调查结果显示,陈芷慧原从事数字科技顾问工作,案发时年薪约96万港元,向保诚求职时提出的待遇要求为130万港元,涨幅超过30%。保诚安排陈芷慧应聘的职位是高级数码策略经理(senior manager of digital strategy)。

在此后陈芷慧与保诚商讨薪酬待遇期间,许美莹借与保诚行政总裁林力行(Lawrence Lam)及其他高管会面之机,以讨论科技风险和人才议题为由,直接介入施压。据法庭听取的多名证人证词记录,60多岁的许美莹在会面中批评保诚未能以市场薪酬聘请合适的技术风险管理人才,并明确表示若保诚不就这一问题妥善处理,她将动用保监局的规管权力,要求保诚接受“能力表现检视”(skill performance review),相关程序一旦启动,将令保诚增加数以百万港元计的额外支出。据财新2024年3月8日报道,许美莹在会面中以公职身份发出威胁,暗示不配合的下一步将是保监局的正式规管行动。与此同时,陈芷慧在商讨过程中向保诚员工表示,她可为保诚与保监局维持良好关系,并可提供保监局的内部消息。这一表态进一步加深了保诚内部的警觉,被控方视为二人存在串谋的直接证据之一。

保诚在审核招聘程序的过程中察觉明显的利益冲突,随即主动终止了陈芷慧的聘任流程,并将事件完整报告保监局。界面新闻引述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炜楠的分析指出,保诚的主动报告行为在该案中具有重要意义,显示企业内部合规机制和举报文化有效运作。据保监局时任法律总监郭家华(Peter Gregoire)在法庭作供时称,他于2023年5月与保监局高层开会商讨相关个案,局方对许美莹的行为作出初步评估后,决定将案件转介廉政公署调查。保监局秘书长刘琮恺在作供时进一步说明,保监局设有成员利益登记制度,董事获委任后14天内须向其申报利益冲突;以往曾有员工在妻子入职保险公司后主动申报,但许美莹此次以保监局职衔直接施压为家人谋职,两者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

2024年3月7日,香港廉政公署正式公布执法行动,落案起诉许美莹及陈芷慧。2024年3月8日,两人在东区裁判法院首次应讯,均否认控罪,获准以10万港元现金保释,期间须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得离开香港。许美莹及陈芷慧同被控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串谋罪”。此外,许美莹另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交替罪名,指其除涉嫌不当地利用公职外,亦无避免利益冲突及向保监局申报利益冲突。廉政公署在案件公布时强调,公职人员获赋予的权力应为公众利益而行使,其责任重大,不可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其亲友谋取利益。

据财新等媒体梳理,该案是香港保险业监管史上首次有保监局高级官员被廉政公署起诉,标志着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内部反腐机制的严肃执行。廉政公署指出,保监局及保诚在调查期间均提供全面协助。

案件于2026年2月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正式开审,两名被告继续否认控罪。据阿思达克财经新闻当日报道,控罪的核心在于指控许美莹利用其公职,意图胁迫或诱使保诚聘用陈芷慧并向其提供更高薪酬待遇。控方在庭审中传召了多名证人,包括参与相关会议的多名保诚高管。据法庭记录,陈芷慧于2021年与许美莹之子结婚,其求职申请于2022年提交。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围绕许美莹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公职的滥用、陈芷慧的角色是否足以认定为串谋等核心争点展开激烈攻防。辩方的核心论点是,聘用意向从未实现,保诚主动终止了程序,许美莹的行为并未导致任何实质后果,也未对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

2026年4月30日,东区裁判法院裁判官屈丽雯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裁定许美莹及陈芷慧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不成立。据南华早报当日傍晚报道,裁判官在判词中明确指出,许美莹的行为虽然存在利益冲突和管理失当的问题,但并未对公众对保监局的信任造成实际损害,因此控方未能完全证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是普通法下的罪名,其成立要件通常包括: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作出不当行为;该行为与公职身份直接相关;在公职人员明知不该如此行事的情况下仍然为之;且该行为达到足以玷污公职声誉的程度。在本案中,裁判官重点审查了“损害”要素的证明问题——鉴于保诚及时终止了聘用意向,陈芷慧从未实际入职,最终也没有任何经济后果发生,裁判官据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许美莹的行为对保监局的公信力造成了可量化的实质损害。这一判决并不意味着许美莹的行为获得了认可,裁判官的措辞本身已确认其行为"存在利益冲突",只是未达到构成刑事罪名的门槛。许美莹的行为是否触发保监局内部纪律处分程序,以及保监局是否会就此案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申报和预防机制,尚有待观察。

保诚(02378.HK)是一家创立于1848年的国际金融服务集团,1964年起在香港展业,目前在亚洲及非洲多个市场提供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资产管理服务,在全球20大保险公司中有13家在香港运营。据保诚2025年度全年业绩公告(2026年3月发布),以传统内涵价值计算的新业务利润同比增长12%至27.82亿美元,新业务利润率提升2个百分点至42%;有效保险及资产管理业务产生的经营自由盈余增长15%至30.59亿美元;经调整税前经营溢利增长5%至33.06亿美元;基于调整后经营溢利的每股盈利增长12%至101.4美分;全年股息总额每股26.60美分,同比增长15%。2025年全年,保诚集团总投资资产达1,879亿美元,同比增长17.4%。

分地区来看,中国香港市场是保诚亚洲业务中表现最突出的单一市场。据中金公司研报援引数据,2025年保诚香港新业务利润达12.21亿美元(约合95亿港元),同比增长12%,APE年化保费同比增长8%至22亿美元,新业务价值率同比提升2个百分点至55%。本地及内地访客需求双旺,代理渠道和银保渠道双双实现增长,月均活跃代理人数同比增加12%。2026年3月,标普全球评级将保诚核心实体财务实力评级由AA-上调至AA,资本状况稳健,自由盈余比率达221%。

许美莹案从曝光到终局审理,始终处于香港金融监管界的聚光灯下。该案是香港保险业监管史上首次有保监局高级官员被廉政公署起诉,廉政公署在起诉声明中特别强调公职人员获赋予的权力应为公众利益而行使,不可利用职权为自己或其亲友谋取利益。许美莹本人于2023年6月25日任期届满后已离开保监局。(本文为fintecdaily独家深度稿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首发于 fintecdaily 官网。获取更多即时金融科技深度资讯,请访问 fintec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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