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球产品亏损牵出私募通道安排,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被判赔千万
近日,企查查平台显示,华泰证券(601688)关联了一起“雪球产品”侵权责任纠纷,该案原告为自然人费某,被告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纳投资有限公司。目前,上海金融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应对费某投资雪球产品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付约1004万元。
这起案件的核心事实并不复杂:上市公司大股东费某在华泰证券员工持续推介下,通过北京富纳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通道参与雪球结构场外期权交易,最终投入保证金约6685万元,收回约5250万元,亏损超过1434万元。

对于华泰证券这样的头部券商而言,千万元赔偿金额本身并不构成重大财务压力。但这起案件真正值得关注的是,华泰证券员工向自然人推介高风险场外衍生品,北京富纳投资配合搭建私募通道,最终使原本不应由自然人直接作为交易对手参与的雪球结构场外期权,以‘机构名义、个人实质’方式落地。它暴露出的是高风险衍生品销售、私募通道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券商内部合规控制之间的系统性风险。
员工持续推介,23份雪球产品亏超1400万元
判决书披露,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费某合计购买23份雪球产品,相关交易由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签署“场外期权合约补充交易确认书(境内权益类雪球)”,费某累计转入保证金约6685万元,最终收回约5250万元,亏损超过1434万元。
这并不是费某主动找到华泰证券要求交易的简单情形,早在2022年9月,华泰证券员工张某就通过微信向费某推介雪球产品,介绍产品案例,并强调华泰证券在成本和报价上的优势。费某最初并未接受,甚至明确表示不准备在张某处办理,但张某并未就此停止,而是继续推动约访,后续还提出可以带费某接触“最牛的管理人”,并安排总部人员参与线下拜访。
2023年3月,交易路径开始发生变化,费某的受托人与华泰证券员工讨论过桥资金事宜,随后在华泰证券员工指导下,费某一方完成相关私募基金网上签约,并支付过桥资金利息。此后,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签署衍生品交易协议,雪球产品交易正式落地。
换言之,华泰证券并非只是被动接受机构客户交易指令,而是在前期推介、资金安排、通道搭建、交易执行等环节均有深度参与。法院最终认定华泰证券存在不当推介、与不符合投资资格的费某开展雪球产品交易、协助费某搭建资金通道、未能有效监测场外期权交易安排等过错,正是基于这一完整链条。
本案的核心,不在于费某是否亏损,也不在于雪球产品本身是否一定不应存在,而在于华泰证券和北京富纳投资是否帮助自然人绕开场外衍生品交易准入限制。雪球产品本质上是一种结构化场外衍生品,通常嵌入敲入、敲出条款,投资者表面上获得较高票息,但实质上承担标的资产大幅下跌的风险,若标的价格跌破约定水平并触发敲入,到期未能恢复,投资者可能承担较大本金损失。因此,这类产品并非普通理财产品,也不应被简单包装成“高票息”“类固收”。
判决书中最关键的细节,是华泰证券员工曾明确告知费某:国内个人不能做雪球,因此需要通过名称和通道安排进行规避,后续交易中,费某本人或其指示人员在微信群内直接向华泰证券工作人员下达交易指令,华泰证券工作人员据此操作。
这意味着,北京富纳投资管理的私募基金虽然在形式上是交易主体,但真正的资金来源、风险承担者和交易决策人仍然是费某,北京富纳投资在交易中并未体现出独立投资管理职责,而是成为承接华泰证券和费某交易安排的通道方。
法院据此认定,华泰证券与北京富纳投资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明知费某作为个人投资者不具备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资格,仍相互配合,共同搭建以私募基金为通道的违规交易模式,二者行为不仅违反金融监管强制性规定,也与费某投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适当性管理再受关注,监管曾点名类似问题
华泰证券是A+H上市头部券商,也是国内财富管理、机构服务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重要参与者,对华泰证券而言,本案带来的影响并不只是赔偿金额,而是其高风险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问题再次被放大。事实上,华泰证券近年来并非首次因高风险产品销售、客户适当性和场外衍生品业务边界受到关注。
司法层面看,2023年,投资者杨某燕曾以未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为由,将华泰期货及华泰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证券营业部诉至广州中院。杨某燕在华泰期货账户陆续转入资金431.8万元,最终投资亏损211.39万元,其主张华泰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营业部未充分了解其基本情况、财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反而协助填写风险测评信息,赋予与其投资能力不匹配的C4投资者身份。该案中,法院最终认为华泰证券宿迁洪泽湖路营业部作为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机构,既不提供期货交易服务,也不销售期货产品,杨某燕关于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求。虽然该案中华泰证券方面并未被判担责,但它已经显示,围绕高风险产品开户、风险测评和适当性管理,华泰证券相关业务条线曾被投资者推上法庭。
监管方面,2024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华泰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指出其存在“对部分客户适当性管理及督促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具体包括:向没有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需求的企业发行挂钩个股价格的非保本浮动型收益凭证;向通过多层嵌套才达到规定投资门槛的私募基金发行非保本浮动型收益凭证;未充分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如实披露减持信息。

同年11月,江苏证监局又对华泰证券出具警示函,直指其与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且在开展过程中未能有效监测参与产品购买场外期权的占比情况;同时,华泰证券部分分支机构还存在员工向客户提供测试答案、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协助非专业机构投资者开展场外期权交易等未规范展业情形。
这些监管事项与本次雪球产品判赔案反映的是同一风险:复杂金融产品在销售和交易落地过程中,华泰证券是否真正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真实风险承担人和产品适配性;分支机构员工是否存在为促成业务而弱化适当性管理、协助客户“凑条件”“过门槛”的冲动;总部合规风控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并阻断这类异常交易结构。
金融科技加持下,仍未防住“通道式违规”
更值得玩味的是,华泰证券一直是国内券商金融科技转型的代表机构之一,公司长期强调以金融科技赋能财富管理、机构服务和内部运营,旗下“涨乐财富通”等平台在零售客户经营中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年报显示,华泰证券2025年信息技术投入达到26.79亿元,较2024年的24.48亿元增长9.43%,在券商行业中继续处于头部位置。

从公司自身披露看,华泰证券也并非没有建设数字化风控体系,其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到,公司推进智能化运营系统及数字化合规风控平台建设,完善业务监控指标体系,以降低运营风险。
但本案以及2024年发生的监管措施恰恰说明,金融科技投入并不天然等同于合规穿透能力。如果系统只能记录客户画像、完成风险测评、留存回访问卷,却不能识别“谁在真实下单”“谁在真实出资”“谁在真实承担风险”,那么金融科技就可能更多服务于效率提升,而不是合规穿透。
这也是华泰证券面临的深层问题:一家高度数字化、金融科技投入居前的头部券商,为什么仍然没能防住员工协助自然人绕道参与场外期权?当技术被用于提升获客、报价和交易效率时,合规风控是否获得了同等优先级?当一线人员以“客户需求”“业务机会”为由推动复杂交易时,系统预警和合规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刚性?
金融科技本应帮助券商降低操作风险、识别异常交易、强化投资者保护,但若技术平台最终只是让销售触达更高效、交易落地更便捷,而未能真正穿透客户适当性和资金来源,反而可能放大复杂产品的扩散速度。(作者:财中社)
Fintecdaily.com认为,华泰证券因机构名义、个人实质违规销售雪球期权产品被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赔付约1004万元的下行路径,与其长期存在的分支机构员工协助不适格自然人绕道私募通道参与高风险场外衍生品交易、适当性管理及督促义务履行不到位的趋势高度重合,直接暴露出这家头部持牌券商在应对一线员工展业越权审查虚化、复杂金融产品穿透式风控缺失及底层交易主体真实决策监测不力上的制度残局。虽然该机构此前依靠2025年高达26.79亿元的信息技术投入自称构建了智能化数字化合规风控平台,但在费某通过过桥资金通道累计认购23份雪球产品并导致逾千万巨额亏损的硬现实下,这类过度追求销售流水脉冲、将技术工具流于形式审查的持牌法人在面对穿透式审慎监管出清周期时,暴露出核心风控中后台功能性失调与系统性合规防线全面沦陷的生存残局。利用私募基金外壳虚构机构身份掩盖自然人真实出资与下单决策、绕开场外衍生品准入限制开展场外期权交易,正使其面临关于全业务线适当性管理倒查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压。频繁因向无风险管理需求企业发行不保本收益凭证以及向非专业机构开展场外期权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和警示函措施,说明其产品全生命周期合规传导与跨部门内控校验机制在非现场系统监测中已处于合规存疑的整顿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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