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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发起诉讼!渤海银行向依米康追债1.72亿,此前两次均未成功

该公告一出,有股民认为渤海银行是在滥用诉权、恶意保全。
三次发起诉讼!渤海银行向依米康追债1.72亿,此前两次均未成功

8月7日,A股上市IDC存量液冷改造龙头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米康”)发布一则公告,披露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之间的司法纠纷。

公告显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对依米康全资子公司——依米康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工程公司”)提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讼,依米康则是第二被告,涉案金额1.72亿元。目前,依米康及智能工程公司已合计被冻结1.7亿元资金。

该公告一出,有股民认为渤海银行是在滥用诉权、恶意保全。因为,这并非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首次就同一事实起诉依米康,此前该行便起诉过两次,只是均以失败告终。此次渤海银行另起案由,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进行起诉,最终能否如愿追回钱款,也是市场十分关心的。

前两次起诉均以依米康胜诉告终

根据公告内容梳理案件,案件起源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与四川远盛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洋”)之间的信贷交易往来。

远盛洋成立于2020年4月,是远洋资本为落地“温江智慧医疗及公共安全大数据产业园”项目而设立的专属项目运营SPV公司,后该项目被总包给依米康旗下的智能工程公司。

2022年6月29日,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与远盛洋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向远盛洋发放贷款,相关贷款用于“智慧医疗及公共安全大数据产业园项目”。7月12日,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又与智能工程公司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核心条款是智能工程公司应“主动配合监管工作,提供各种便利”。

2022年7月13日,远盛洋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提款后,将其中的1.906亿元工程款,委托渤海银行直接支付给了智能工程公司,用于项目施工。另外又用自有资金支付了1.417亿元,合计支付工程款约3.323亿元。

2023年,因远盛洋自身原因,项目停工。智能工程公司作为总承包方,退还了1.753亿元给远盛洋,另有1.57亿元还未退还。而远盛洋也未能足额偿还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贷款。

该年10月,渤海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远盛洋、远洋控股集团、北京青合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智能工程公司是案件第三人。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要求作为第三人的智能工程公司,对约1.53亿元的本金承担退还责任。但最终,法院判决智能工程公司无需承担退还借款本金的责任,原因是其与渤海银行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并未约定还款义务。

2024年6月,在监管期(7月1日)届满前,渤海银行成都分行曾向四川自贸区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因管辖权问题被驳回。

同年10月,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向西安雁塔区法院正式提起诉讼,也就是第二次起诉。此次是以“合同纠纷”为由,智能工程公司的身份也不再是第三人,而是被告。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要求智能工程公司配合该行的监督工作,并提供项目合同履行情况、款项支付等详细证明材料,并要求依米康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中,法院驳回了渤海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继续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的核心原因,是监管期限已过,智能工程公司的义务已经终止,且法院认为原合同中的“提供各种便利”不能无限扩大解释,若据此要求智能工程公司对项目的任何事项都向渤海银行报备,是盲目扩大银行的权利。最后就是依米康不是《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约方,不应该受协议约束,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发放贷款时远洋系已现流动性压力

从前两次诉讼的结果来看,渤海银行成都分行是处于下风的,第一次起诉因为《资金监管协议》未约定还款义务,被判智能工程公司无需承担退还借款本金的责任;第二次又因为监管期限已过被驳回诉讼请求。

时间来到2026年,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第三次向法院发起诉讼,起诉理由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换成了“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绕过远盛洋直接向智能工程公司追债。

所谓“债权人代位权”,也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或者相关从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在这起债务纠纷中,远盛洋是债务人,智能工程公司是次债务人。渤海银行成都分行对远盛洋享有固定资产贷款债权,远盛洋则对智能工程公司享有工程款结算、返还的债权。而远盛洋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智能工程公司主张该债权,无力清偿银行贷款。

因此,渤海银行成都分行通过该案由起诉智能工程公司,要求智能工程公司直接将1.57亿元退款及利息(合计债权约1.72亿元)支付给该行,并要求依米康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典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对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起诉,依米康在公告中表示双方并没有直接贷款合同关系,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渤海银行将依米康、智能工程公司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也就是当事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但代位权诉讼本身是允许债权人跳过债务人、直接起诉次债务人的,即使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只要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债务人客观上构成怠于行使且已经实际损害债权实现”这三个条件,渤海银行的代位权主张就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而智能工程公司确实只退还了1.75亿元,有1.57亿元未退还给远盛洋,且未表明为何没有退还这1.57亿元。只有智能工程公司证明这1.57亿元存在实质争议(如远盛洋违约导致损失、未达结算条件、工程质量问题等),或举证其他代位权不成立的法定情形,银行的代位权才会不被支持。

回看渤海银行成都分行这次信贷“踩雷”,远盛洋是远洋资本的项目SPV,远洋资本又是远洋集团间接持股49%的联营企业,远洋集团境内主体——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还为远盛洋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而在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与远盛洋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的2022年,远洋系虽然还没有正式暴雷,但内部流动性压力已经显现。

2022年5月,多只远洋境内公司债连续大跌,部分单日跌幅在10-20%,交易价格大幅跌破面值,引发市场流动性恐慌。同年8月,远洋资本发行的“20 远资 01”债券展期。

除了债券价格下跌和债权展期,2022年上半年远洋集团还变卖核心优质经营性物业换取现金流,先是4月出售北京颐堤港一期部分权益,回笼约30亿元;紧接着6月出售北京丽泽锐中心项目股权,对价50.15亿元。

远洋系流动性风险涌动,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仍对远盛洋发放大额贷款,并由远洋控股集团进行担保,难免让外界对渤海银行的贷前尽调和风控管理是否到位产生质疑。

这一阶段,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的时任行长是金韬,2023年7月,金韬离开渤海银行成都分行,由罗津接任。三个月后,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远盛洋。

金韬卸任后并没有离开渤海银行体系,而是前往2023年2月才正式对外营业的渤银理财担任总裁,2025年9月,金韬升任渤银理财董事长,目前仍在任。(作者:财经野武士)

Fintecdaily.com认为, 渤海银行成都分行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依米康智能工程及依米康,涉案约1.72亿元,相关资金已冻结约1.7亿元。案件源于对远盛洋固定资产贷款及工程款监管安排,项目停工后智能工程退还部分款项,仍有约1.57亿元未退。此前两次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起诉均被驳回。银行主张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贷款发放时远洋系已现流动性压力。银行应加强贷前尽调与担保有效性审查。代位权能否成立取决于次债务人抗辩与怠于行使等要件。机构需规范项目贷款资金监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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