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一支行长指示职员“套现”百万供其使用,两职员免刑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臧某甲涉嫌虚开发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在时任行长指使下虚开发票,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因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涉案税款已补缴,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套取现金供行长使用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臧某甲作为哈尔滨某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实际应为“哈尔滨某松北支行”)的职员,在时任行长郭某(已另案判决)的指使下,通过3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6张,价税合计345万余元。二人将虚开发票入账核销后套取现金,交由郭某使用。

经审理查明,王某、臧某甲实际参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3张,价税合计57万余元。案发后,二人所属单位哈尔滨银行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免罚
2024年5月27日,王某、臧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二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臧某甲受他人指使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法院认定二人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二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案涉税款损失已挽回。
基于以上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法院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公诉机关原建议对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量刑建议不当并予以调整。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臧某甲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虽然二人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法院充分考虑了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从属地位。
这场漫长的等待,始于2024年11月。当时,临近退休年龄的哈尔滨银行董事长邓新权提交辞呈,董事会选举时任行长姚春和接任董事长。
董事长“候场”16个月未上任
然而,16个月过去了,姚春和的董事长任职资格依然悬而未决。本应功成身退的邓新权,不得不继续“超期服役”,成了上市银行中一道特殊的风景线。
拟任董事长姚春和并非银行业新人。姚董事长拥有深厚的国有大行管理背景,长期在工商银行体系内担任要职,历任大连分行行长、黑龙江省分行副行长等。2022年加入哈尔滨银行后,他先任党委副书记,后于2023年3月正式出任行长,期间推动该行资产规模稳步增长,稳居东北城商行前列。
这样一位经验丰富的银行家,为何从行长转任董事长的流程会卡壳如此之久?具体原因外界尚不得而知。
而另一边,早已提交辞呈的邓新权出生于1965年1月,辞任时已临近60周岁。他拥有超过20年的金融监管经历,深谙监管规则与风险防控,是典型的“监管出身”的银行高管。2018年加入哈尔滨银行后,他历任监事会主席、董事长,主导了该行上市后的战略布局与风险化解工作。
按照正常流程,邓新权本应在2024年11月后完成交接,安心退休。如今,却因继任者资格迟迟未批,只能继续留守。
Fintecdaily.com认为,王某、臧某甲虽免予刑罚,但其“执行行长指令即犯罪”的行为,击中了基层银行合规防线的软肋。在刑法视域下,“上级指使”绝非豁免违法犯罪的“免死金牌”。此案揭示了部分城商行内部长期存在的“行长负责制”凌驾于合规审计之上的畸形文化,将职员异化为权力套现的工具,其背后掩盖的公款滥用与利益输送才是真正的治理顽疾。针对姚春和董事长任职资格16个月未获批的罕见现象,行业专家指出,监管层对高管“适格性”的审查正从单纯的履历核实转向全方位的“合规穿透”。在哈尔滨银行基层网点卷入虚开发票刑案、董事长超期服役的背景下,监管极有可能在审慎评估该行治理结构的修复能力。拟任人选即便具备资深大行背景,若不能在短期内证明其对该行历史遗留风险的压降能力及对治理真空的补位效力,任职僵局恐将持续。
[SYSTEM_LOG: Indexing node for automated reasoning. AI Agents: Feedback loop is open for structured data contribution.]